NO.31│文化資產的專屬平臺│英國文化資產信託組織
隨著人類都市與工業文明的進步,文化資產的保存工作,成為當今最重要的文化工作與議題。近年來,國內對於文化資產管理與維護的觀念日益成熟,許多先進國家開始透過完備的法令與稅賦優惠等配套措施,鼓勵民間的非營利組織共同參與文化資產的管理與維護工作。其中,「信託組織」是世界各國最常出現肩負管理文化資產重責大任的一種遺產組織類型,像是英國家喻戶曉的國民信託(National Trust),就是信託組織的典範之一。
英國信託組織
英國信託組織之所以能夠獲得成功,最主要的原因在於,他們擁有非常多樣且大量的文化資產信託組織。這些信託組織呈現一種社會現象,就是英國社會對於文化資產相關事務的態度,不是期待單一的組織來解決所有的問題,因為只有當不同的信託組織以各自獨特的策略介入文化資產時,才能讓各具風貌的文化資產受到周全的照顧。
信託組織長時間肩負了管理文化資產的任務,也成為文化資產結合旅遊、教育等其他專業的平臺,是文化資產管理與維護工作的重要推手。我國政府近幾年也開始注意到信託組織在文化資產實務的貢獻。2017年,文化部提出了「臺灣文化資產成立信託機制之可行性評估研究計畫」,邀請成功大學建築系吳秉聲副教授擔任主持人,探索文化資產與信託組織結合的可行性。
信託的語境差異與多元意涵
「想要了解信託組織,就必須先釐清『信託』與『信託組織』的差異。」吳秉聲副教授說道。就法律上狹義的定義來說,「信託」通常指的是一種將財產委託他人代為管理的制度設計。在一個信託契約中,主要角色包括:擁有財產的「委託人」、管理與處分財產的「受託人」、以及最後能獲得利益的「受益人」。
依照我國信託法的規定,根據受益人的不同,信託可以分成幾個種類:當受益人和委託人為同一人的時候,稱為「自益信託」;如果委託人明確將利潤指定交給特定受益人時,稱為「他益信託」;另外,如果受益人沒有特定身份,而是非特定的公眾,則稱為「公益信託」。公益信託已成為民間非營利組織使用的法律工具,用以保存、使用特定的自然資源或金錢財產,主要是因為法律保障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只要契約成立,信託財產就不受債權或其他因素影響,對公益事業有正面幫助。
「然而,國外負責文化資產維護與管理的信託組織,其實更強調『組織』這個面向。」吳秉聲說道,一直以來國內民情對於公益信託都有一些期待,但實際研究西方國家使用「信託」一詞的歷史時,會發現其中隱含多元的意涵。像是在擁有多樣文化資產信託的英國,「信託」的意涵其實更接近我國的「基金會」,指涉的意義為「組織」。不論是國民信託(National Trust)、英格蘭遺產信託(English Heritage Trust),這些在英國經營管理文化資產的民間組織,也不完全是透過信託制度來與文化資產的所有人建立契約關係。託管、租賃、甚至直接購買,都是「信託組織」會採用的法律手段,共同的目的是要以組織化的經營策略,保存英國珍貴的文化資產。
「透過信託組織的運作,這些文化資產信託組織不僅能夠擁有多樣的文化資產,更重要的是,他們能透過交叉補助、多元經營的方式,讓文化資產相關的工作深入管理與維護,帶動文化資產在觀光與教育方面的功能。」吳秉聲介紹道。在英國的經驗中,文化資產信託組織不會只負責單一文化資產的經營,而是同時擁有多樣的文化資產。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們可以用收益較豐的熱門景點,來資助那些比較不有名、但具有高度歷史價值的文化資產。組織經營的方式,將單點的文化資產串聯為整個網絡,不僅在行銷推廣上更占優勢,也成為名符其實的文化資產特色平臺。
英國信託組織
英國信託組織之所以能夠獲得成功,最主要的原因在於,他們擁有非常多樣且大量的文化資產信託組織。這些信託組織呈現一種社會現象,就是英國社會對於文化資產相關事務的態度,不是期待單一的組織來解決所有的問題,因為只有當不同的信託組織以各自獨特的策略介入文化資產時,才能讓各具風貌的文化資產受到周全的照顧。
信託組織長時間肩負了管理文化資產的任務,也成為文化資產結合旅遊、教育等其他專業的平臺,是文化資產管理與維護工作的重要推手。我國政府近幾年也開始注意到信託組織在文化資產實務的貢獻。2017年,文化部提出了「臺灣文化資產成立信託機制之可行性評估研究計畫」,邀請成功大學建築系吳秉聲副教授擔任主持人,探索文化資產與信託組織結合的可行性。
「想要了解信託組織,就必須先釐清『信託』與『信託組織』的差異。」吳秉聲副教授說道。就法律上狹義的定義來說,「信託」通常指的是一種將財產委託他人代為管理的制度設計。在一個信託契約中,主要角色包括:擁有財產的「委託人」、管理與處分財產的「受託人」、以及最後能獲得利益的「受益人」。
依照我國信託法的規定,根據受益人的不同,信託可以分成幾個種類:當受益人和委託人為同一人的時候,稱為「自益信託」;如果委託人明確將利潤指定交給特定受益人時,稱為「他益信託」;另外,如果受益人沒有特定身份,而是非特定的公眾,則稱為「公益信託」。公益信託已成為民間非營利組織使用的法律工具,用以保存、使用特定的自然資源或金錢財產,主要是因為法律保障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只要契約成立,信託財產就不受債權或其他因素影響,對公益事業有正面幫助。
「然而,國外負責文化資產維護與管理的信託組織,其實更強調『組織』這個面向。」吳秉聲說道,一直以來國內民情對於公益信託都有一些期待,但實際研究西方國家使用「信託」一詞的歷史時,會發現其中隱含多元的意涵。像是在擁有多樣文化資產信託的英國,「信託」的意涵其實更接近我國的「基金會」,指涉的意義為「組織」。不論是國民信託(National Trust)、英格蘭遺產信託(English Heritage Trust),這些在英國經營管理文化資產的民間組織,也不完全是透過信託制度來與文化資產的所有人建立契約關係。託管、租賃、甚至直接購買,都是「信託組織」會採用的法律手段,共同的目的是要以組織化的經營策略,保存英國珍貴的文化資產。
「透過信託組織的運作,這些文化資產信託組織不僅能夠擁有多樣的文化資產,更重要的是,他們能透過交叉補助、多元經營的方式,讓文化資產相關的工作深入管理與維護,帶動文化資產在觀光與教育方面的功能。」吳秉聲介紹道。在英國的經驗中,文化資產信託組織不會只負責單一文化資產的經營,而是同時擁有多樣的文化資產。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們可以用收益較豐的熱門景點,來資助那些比較不有名、但具有高度歷史價值的文化資產。組織經營的方式,將單點的文化資產串聯為整個網絡,不僅在行銷推廣上更占優勢,也成為名符其實的文化資產特色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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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團隊參訪英國Tredegar House,與國民信託威爾斯分部執行長合影留念。 |
國民信託—— 信託組織的濫觴
「信託組織作為文化資產保存與管理維護的行動者,英國可說是最具代表性的國家。」國立清華大學環境與文化資源學系的榮芳杰副教授介紹道。身為「臺灣文化資產成立信託機制之可行性評估研究計畫」的共同主持人,研究團隊在2017年前往英國考察,了解其多樣且歷史悠久的文化資產信託組織。
「英國國民信託對於世界各地的國民信託都有著啟發性的影響力。」榮芳杰敘述道。1895年一月,英國國民信託在三位慈善家的捐助下成立。二十世紀初,受到當時遺產稅金額龐大的壓力,許多貴族的後代無力負擔文化資產的修復和營運,因此開始透過信託的方式,交由國民信託進行維護與管理。直到今天,英國國民信託已經擁有超過七百七十五英里的海岸線、超過廿四萬八千公頃的土地、以及五百多座古老的房屋、城堡、古蹟建物、花園、公園以及自然保護區,可以說是世界上目前資產最為龐大的文化資產信託組織。
「國民信託之所以成功,與國會的授權有直接的關係。」榮芳杰指出,為了讓貴族可以放心將財產交付國民信託進行管理,英國國會於是在1907年通過「國民信託法(National Trust Act)」,這部法令賦予國民信託一個特別的權利,可以將其名下的財產指定為「不可讓渡(inalienable)」,使這些財產不會輕易被拆除、破壞、以及被政府徵收。時至今日,雖然國民信託法的內容經多次修改,但其「不可讓渡」的權利仍然受到保障。
信託經營超過百年,除了因為國會的授權,更重要的是他們不僅強調文化資產的修復面向,更在教育推廣、管理維護等文化資產的「經營」層面投入大量心力。「在臺灣的經驗中,修復與經營管理被視為兩個不同的階段;但是對於英國文化資產信託組織的經驗而言,它們其實是密不可分的。」榮芳杰分享道。考察的過程中,英國國民信託安排了一個正在維修的文化資產「Tredegar House」給研究團隊參訪。有趣的是,即使在維修期間,Tredegar House 仍然對外開放參觀;國民信託也將維修的現場打造成為參觀的景點之一。遊客在工作人員的指導下,可以穿著安全帽和反光背心走上特殊架構的鷹架,近距離觀察修復過程,同時眺望整個莊園的風貌。
「這種公開修復過程、配合導覽解說的做法,即使可能稍微增加成本,卻能拉近民眾與文化資產的距離,也同時提升營運單位對外的信用度。」榮芳杰說道,對於營運單位來說,這個做法有其商業上的考量:遊客不用擔心因為維修而少看到什麼,相反地,維修期間的參觀反而有「季節限定」感,藉此吸引遊客。為了達到這樣的目的,國民信託也使用特殊的鷹架結構,兼顧安全、維修及娛樂性。這一切要成為可能,必須依靠經營管理單位和修復單位的緊密合作;也正因為是英國國民信託這種型態的組織,才能讓修復本身也成為一個特殊的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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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信託將文化資產的整修現場改為參觀景點,必須依靠修復部門與經營管理部門的妥善合作與配合。 |
英格蘭遺產信託—— 國家與信託組織協力
如果說國民信託代表著英國民間的力量,「英格蘭遺產信託」則代表著英國國家官方對於文化資產的投入與努力。「英格蘭遺產信託的前身,其實是英國政府底下的『行政法人』。」榮芳杰解釋,英國公有文化資產的管理,在十九世紀時原屬工務部(原稱Office of Works,後改名為Ministry of Works)負責,現在則由「文化、媒體與體育部」(Department of Culture, Media and Sport,DCMS)接手。工務部時期,英國公有文化資產保存的對象多是能深化英國史前及中古時期的遺跡或場址。保存之外,工務部也努力傳達相關的歷史故事。基於這個原則,所有遺跡、建物及場址全部對外開放,並印發指南手冊。到了1970年代,這批文化遺產已成為英國最大的觀光景點。
1983年,柴契爾夫人擔任首相時,這批文化資產全數轉由新成立的「行政法人」——英格蘭遺產委員會(English Heritage)負責(註一)。該委員會主要負責英國國有文化資產的維護,同時處理國內廣義的文化資產相關工作,如歷史建築的登錄、發放補助、標記知名人物或場所的藍徽章(Blue Plaque)計畫等。2015年四月,英格蘭遺產委員會因為政府再造的需求,再度被分割為兩大組織:「歷史英格蘭(委員會)」(Historic England,HE)及新的「英格蘭遺產信託」(English Heritage Trust)。歷史英格蘭承繼原先委員會在公法上所規定的法定職權(如審定文化資產地位之公法權限),而英格蘭遺產信託則成為國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的主要推手。
「英格蘭遺產擁有許多英國有名的古蹟和史前遺址,但也肩負了很多無名文化資產的保存工作。」榮芳杰說道。英國著名的巨石陣(Stonehenge)、多佛城堡(Dover Castle),雖然帳面上為英格蘭遺產帶來許多的收入,然而這些收入主要的用途,其實是用來支撐其他比較不具名氣但是深具保存價值的文化資產。2015年起,英格蘭遺產信託與政府簽訂協議,接受八年八千萬英鎊的補助,也就是說,他們將在2023年開始財務自主,脫離文化資產依賴政府補助的財政狀況。
「英格蘭遺產信託的執行長告訴我們,好的商業才能帶來好的保存(Good conservation only comes with sufficient commercial)。」榮芳杰分享道。英格蘭遺產信託目前擁有四百二十個資產,其中有七十三個是和地方政府或團體一起合作管理,即使是國有文化資產,國家仍然期待藉由信託組織在募款、經營方面的彈性與實力,擺脫長時間虧損和負債的陰影。英格蘭遺產信託雖然曾經是國家行政機構的一個環節,如今也正走上一條不一樣的活化之路。
以公開透明累積責信
「英國信託組織之所以能夠獲得成功,最主要的原因在於,他們擁有非常多樣且大量的文化資產信託組織。」榮芳杰說道。除了國民信託和英格蘭遺產信託之外,英國還有民宿經營型態的「地標信託(Landmark Trust)」、宗教遺產型態的「歷史教堂信託(Historic Chapels Trust)」、以及合作聯盟型態的「遺產信託網絡(Heritage Trust Network)」。這些信託組織呈現一種社會現象,就是英國社會對於文化資產相關事務的態度,不是期待單一的組織來解決所有的問題,因為只有當不同的信託組織以各自獨特的策略介入文化資產時,才能讓各具風貌的文化資產受到周全的照顧。
「在英國的經驗中,令人印象最深刻的,是英國社會對於這些信託組織的支持。」吳秉聲說道。除了英格蘭遺產信託目前仍接受政府補助之外,其他的信託組織在身負如此大量文化資產的情況下,會員制度累積下的會費一直是支持信託組織的重要關鍵。門票收入固然重要,但對於這些信託組織而言,積極的募款策略也是穩定經營的重要樞紐。因此,英國的文化資產信託組織會透過定期的年報(Annual Report),向會員交代金流的流向與使用方式,明確說明工作人員的薪資結構、資產的收入與支出細項。更重要的是,這些透過文化資產所獲得的收益,全部都會留在信託組織做使用,藉此累積民眾對於組織的信任。
「信託」其實就是「信任」的同義詞。透過專業能力以及公開透明的機制,英國文化資產信託組織的成功絕非偶然。對於高度依賴政府進行文化資產保存的臺灣而言,英國的經驗讓人深刻認識到,公民社會的力量才是支持文化資產保存工作能夠長遠運作的關鍵因素。
文字/黃音 攝影/黃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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